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珲春市法院为受家暴儿童撑起“保护伞”
来源:延边晨报   发布时间:2021-03-04   


记者从珲春市法院获悉,近日,该法院发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实施后首份由居民委员会代为申请的人身安全保护令。

“法官,我们社区居民反映有一名孩子被父亲殴打,后背都打坏了,怎么办?”2月24日,该法院家事法官接到社区工作人员打来的求助电话。法官立即与当地派出所、市妇联沟通,加强合作,并建议社区工作人员与妇联干部、民警到当事人家走访调查核实情况。经走访查明,2月22日,父亲周某因管教孩子周某某(2013年出生)学习,使用皮带将孩子抽打致伤。父母离异后,周某某与父亲一起生活,母亲在外地生活。为了保障未成年人的身心健康,考虑到孩子的实际情况,法官建议居民委员会代孩子向法院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2月26日,居民委员会收集整理了周某殴打孩子的证据材料后提交了申请,该法院当即受理,当天发出了2021年度1号人身安全保护令。同时送达当事人居住地的派出所、市妇联、居民委员会,由辖区派出所、居民委员会协助执行。

为实现儿童利益“最大化”,该法院和妇联、居民委员会认真研究,提出由居民委员会代为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该案是该法院首份适用民法典发出的人身安全保护令,也是我省由居民委员会代为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的“第一案”,是法院依法行使审判职能、彰显司法温情的生动案例,也是法院、居民委员会构建联动维权网格保障未成年人权益的具体实践。

《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二条第三款明确规定“禁止家庭暴力。禁止家庭成员间的虐待和遗弃。”《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第三十四条规定,被申请人违反人身安全保护令,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人民法院应当给予训诫,可以根据情节轻重处以一千元以下罚款、十五日以下拘留。据该院相关负责人介绍,此案中,家事法官全面落实《民法典》立法精神,根据案件及当事人实际情况,准确认定周某某面临家庭暴力的现实危险,及时发出人身安全保护令,有力地震慑、教育、惩罚了施暴者,对防止家庭暴力下衍生案件起到积极作用,切实维护了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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