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延边朝鲜族自治州民族团结进步促进条例
来源:延边新闻网   发布时间:2025-09-25   


延边朝鲜族自治州第十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

第25号

《延边朝鲜族自治州民族团结进步促进条例》已于2025年8月23日经延边朝鲜族自治州第十六届人民代表大会第六次会议审议通过,并经吉林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于2025年9月23日批准,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延边朝鲜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25年9月25日

目 录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章 工作任务

第三章 社会协同

第四章 保障与监督

第五章 附 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促进民族团结进步,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推进中华民族共同体建设,深化民族团结进步创建工作,巩固和发展平等团结互助和谐的社会主义民族关系,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延边朝鲜族自治州(以下简称自治州)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自治州行政区域内与促进民族团结进步有关的各项工作和活动。

第三条 民族团结进步事业应当坚持中国共产党的全面领导,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加强和改进民族工作的重要思想和新时代党的民族理论和民族政策,把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作为自治州各项工作的主线,持续深化民族团结进步创建工作,巩固各民族共同团结奋斗、共同繁荣发展的思想政治基础,为加快推动延边高质量发展、可持续振兴凝聚力量。

第四条 促进民族团结进步应当牢固树立总体国家安全观,坚决维护国家统一和民族团结,维护国家主权、安全和发展利益。坚决反对一切利用民族、宗教、人权等名义进行渗透破坏、污蔑抹黑、遏制打压的行为。

第五条 自治州促进民族团结进步应当坚持各民族一律平等,把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作为民族团结之本,增进共同性、尊重和包容差异性,促进各民族血脉相融、信念相同、文化相通、经济相依、情感相亲,维护中华民族大团结。禁止破坏民族团结和制造民族分裂的行为。

第六条 促进民族团结进步应当坚持和完善党委统一领导、政府依法管理、统一战线工作部门牵头协调、民族工作部门履职尽责、各部门通力合作、全社会共同参与的民族工作格局。

第七条 自治州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围绕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要求,推动民族团结进步创建活动进机关、企业、社区(村屯)、乡镇(街道)、学校、军(警)营、宗教活动场所,不断拓宽领域、丰富形式、提升质效。

自治州、县(市)人民政府定期召开民族团结进步表彰大会,对在民族团结进步事业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奖励。

第八条 每年九月为民族团结进步宣传月。

第二章 工作任务

第九条 自治州以及辖区内县(市)人民政府应当坚持把促进民族团结进步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总体规划及年度计划,贯穿经济建设、政治建设、文化建设、社会建设、生态文明建设等各项工作。

第十条 自治州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着力构筑中华民族共有精神家园,夯实中华民族共同体建设思想文化基础。健全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宣传教育机制,将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融入国民教育、干部教育和社会教育。推进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全域体验区建设,教育引导各族群众牢固树立休戚与共、荣辱与共、生死与共、命运与共的共同体理念。

第十一条 自治州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中国共产党史、新中国史、改革开放史、社会主义发展史、中华民族发展史学习教育,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弘扬以爱国主义为核心的民族精神和以改革创新为核心的时代精神,引导各族群众树立正确的国家观、历史观、民族观、文化观、宗教观,坚定对伟大祖国、中华民族、中华文化、中国共产党、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高度认同。

第十二条 自治州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繁荣发展社会主义先进文化,全面把握中华文明具有的连续性、创新性、统一性、包容性、和平性,传承和发展中华优秀传统文化,弘扬和继承红色文化,引导各族群众增进中华文化认同,增强中华文化自信。

自治州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正确把握中华文化和各民族文化的关系,深入研究和挖掘传统文化优秀基因和时代价值,坚持以社会主义先进文化引领各民族优秀传统文化的创造性转化和创新性发展,加强公共文化服务体系建设,支持开展中华优秀传统文化成果的宣传和推广。

自治州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反映中华民族共同体形成和发展的文物古迹、传统建筑、名城名镇名村、历史街区、传统村落以及非物质文化遗产等各类文化资源的发掘、保护和合理利用。

第十三条 自治州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鼓励和支持在公共文化设施、城乡建筑设计、景区景点展陈等方面,表现和展示中华文化符号和中华民族形象。

第十四条 自治州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的要求融入文明城市、文明村镇、文明单位、文明校园、文明家庭建设。

第十五条 自治州应当全面推广普及国家通用语言文字,全面使用国家统编教材,加强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教育教学工作,推动学龄前儿童学会普通话、完成义务教育的青少年能够基本掌握国家通用语言文字。

自治州国家机关以国家通用语言文字为公务用语用字。依照有关法律规定需要使用少数民族语言文字发布文书的,应当同时提供国家通用语言文字版本。

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组织和其他社会组织,在公共场合需要同时使用国家通用语言文字和少数民族语言文字的,应当在位置、顺序等方面突出国家通用语言文字。

自治州尊重和保障少数民族语言文字的学习和使用,推动少数民族语言文字的规范化、标准化和信息化建设,支持少数民族古籍的保护、整理、研究和利用。

第十六条 自治州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推进互嵌式社会结构和社区环境建设,促进各民族交往交流交融。统筹城乡建设布局规划和公共资源配置,拓展中华民族共同体建设的实践路径,营造各族群众共居共学、共建共享、共事共乐的和谐氛围。

第十七条 自治州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支持学校、群团组织和其他社会组织,利用中华民族共同体形成和发展的历史文化资源,开展青少年跨区域社会实践、研学访学和参观考察等交流活动,增强民族自豪感和自信心。

第十八条 自治州、县(市)人民政府应当将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融入办学治校、教书育人全过程,加强师资队伍建设,构建课堂教育、社会实践、主题教育相结合的教育平台,打牢各族青少年中华民族一家亲的思想基础。

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应当科学配置教育教学资源,在师资选配、招生入学、分班住宿等方面,统筹管理、一体推进,促进各民族学生共同学习、共同生活、共同成长进步。

第十九条 自治州、县(市)人民政府发挥旅游促进各民族交往交流交融的积极作用,推进文化和旅游深度融合发展,开发有利于增进文化认同的旅游线路和文创产品,将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融入展陈展示、宣传讲解等活动。

第二十条 自治州、县(市)人民政府应当科学制定和实施经济社会发展政策规划,确保其有利于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有利于维护国家统一、反对分裂,有利于改善民生、凝聚人心,推动高质量发展,促进各民族共同富裕。

第二十一条 自治州应当完整准确全面贯彻新发展理念,坚持实体经济为基、制造业当家,着力改造升级传统产业,做大做强特色优势产业,布局发展战略性新兴产业和未来产业,加快构建和完善现代化产业体系。

第二十二条 自治州各级人民政府应当促进城乡融合发展,加快城乡基础设施建设,统筹推动兴业、强县、富民一体发展,提升乡村发展水平、乡村建设水平、乡村治理水平,促进农业增效益、农村增活力、农民增收入。

第二十三条 自治州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持续推进兴边富民、稳边固边,加强开发开放平台建设,发挥边境中心城镇带动辐射作用,大力发展旅游、边境贸易、绿色农业等特色产业,改善农村人居环境和生产生活条件,增强基本公共服务均衡性和可及性,在高质量发展中保障和改善民生。

第二十四条 自治州应当加强生态环境保护和自然资源合理开发利用,坚持绿色发展、循环发展、低碳发展,严守生态红线,改善生态环境质量,推进山水林田湖草沙一体化保护和系统治理,引导各族群众共同守护人与自然和谐共生的美丽家园。

第二十五条 自治州应当依法治理民族事务,保障各族群众合法权益,增强各族群众国家意识、公民意识、法治意识,在法治轨道上提高民族事务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的现代化水平。

自治州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民族事务纳入共建共治共享的社会治理格局,加强组织协调和基层治理力量,提升社会治理效能。

自治州各级行政机关和司法机关应当加强公共法律服务体系建设,完善人民调解、行政调解、司法调解联动工作体系和司法救助体系,提升矛盾纠纷预防和化解能力,依法处理和化解纠纷,维护民族团结。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以民族身份、风俗习惯、宗教信仰等为由,故意引发或者激化矛盾,扰乱公共秩序。

第二十六条 自治州内各级各类媒体应当深入开展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的宣传工作,营造全社会共同促进民族团结进步的良好舆论氛围。

自治州、县(市)人民政府应当推进网络文明建设,拓展民族团结进步宣传教育网络空间,发挥互联网在促进民族团结进步方面的重要作用,营造有利于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的和谐网络环境。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以文字、图片和音视频等方式,制作和传播含有民族仇恨、民族歧视等破坏民族团结进步内容的信息。

第三章 社会协同

第二十七条 自治州内各级群团组织应当结合各自特点,发挥各自优势,把促进民族团结进步工作与业务工作相结合,教育引导各族群众共同促进民族团结进步事业。

第二十八条 自治州内高等院校、科研机构、学术团体等单位应当加强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基础理论研究,深入挖掘和阐释在考古发现、文化遗存、文物古籍中蕴含的各民族交往交流交融、中华民族共同体形成和发展的历史事实及内涵,为促进民族团结进步提供史料支撑和理论成果。

第二十九条 自治州内各企业事业单位应当积极践行社会责任,加强文化建设,把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融入经营管理、团队建设、业务培训之中,争当促进民族团结进步的实践者、推进者、维护者。

自治州内各类行业协会、商会、学会等社会组织,应当将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促进民族团结进步相关内容融入行业守则、规章制度,结合实际开展促进民族团结进步活动。

第三十条 自治州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社区工作者和村干部队伍建设,指导居(村)民委员会开展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工作,在居民公约、村规民约中体现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的要求,鼓励各族群众通过传统节庆、文体活动和社会服务等常态化开展互动交流,引导各族群众守望相助、手足情深。

第三十一条 自治州应当鼓励和支持驻延军队依照有关法律规定,结合国防活动开展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的宣传教育工作,充分利用自身资源保障中华民族共同体建设,巩固和发展党政军警民合力治边机制,维护国家统一、民族团结、边疆稳定。

第四章 保障与监督

第三十二条 自治州促进民族团结进步工作应当纳入政治考察、巡察监督、政绩考核。

第三十三条 自治州各级人民政府应当不断提高基层民族工作的能力和水平,确保党的民族政策到基层有人懂、民族工作在基层有人抓。

第三十四条 自治州应当将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的要求贯穿干部的培养、使用和管理全过程,重视培养和使用少数民族干部。

第三十五条 自治州、县(市)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实际工作需要,将促进民族团结进步工作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

第三十六条 自治州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健全民族领域重大事项报告制度,提升防范化解风险的能力,及时化解各种风险隐患,维护边疆安全和社会稳定。

第三十七条 自治州内任何组织和个人有权对破坏民族团结进步的行为有投诉和举报的权利;对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促进民族团结进步有关工作中,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法定职责的行为有检举的权利。

第三十八条 自治州各级审判机关、检察机关、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应当依法防范和打击危害国家统一、破坏民族团结、扰乱社会稳定的违法犯罪行为。

第三十九条 自治州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促进民族团结进步法定职责的,由其主管部门或者有关机关责令改正;造成不良后果或者影响的,对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条 任何组织和个人违反本条例有关规定,破坏民族团结进步的,由县级以上民族工作、教育行政、公安、国家安全、司法行政、住房和城乡建设、文化和旅游、新闻出版、市场监管、广播电视、电信、网信、宗教、文物等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及时予以制止、责令改正,并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给予处罚。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章 附 则

第四十一条 本条例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延边朝鲜族自治州民族团结进步促进条例》已于2025年8月23日经延边朝鲜族自治州第十六届人民代表大会第六次会议审议通过,并经吉林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于2025年9月23日批准,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延边朝鲜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25年9月25日        

来源:延边新闻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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