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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提供虚假证据 原告受到批评教育
来源:延边晨报   发布时间:2021-06-03   


在经济利益的刺激下,民事案件中提供虚假证据的情况时有发生,这类行为既违背了诉讼诚信原则,也严重妨碍了司法秩序。近日,延吉市法院对一起交通事故案件中提供虚假证据的诉讼参与人予以批评教育,彰显了坚决打击虚假诉讼行为的态度和决心。

据悉,出租车司机周某因为一起交通事故,将刘某、某保险公司告上法庭,周某要求被告赔偿其4天的停运损失共计880元,并提供了由延吉市某汽车修理厂出具的关于维修时间的书面证明。庭审中,被告认为原告主张的停运时间过长,并就此提出异议。为查清案件事实,承办法官到相关部门查询原告行车轨迹,发现原告所述并不符实,实际修理时间并未达到4天,某汽车修理厂提供了虚假证明材料。在核实调査之后,承办法官根据情节轻重,对原告周某进行了批评教育,并携带现有证据到涉案的汽车修理厂,对汽修厂负责人进行了批评教育与普法教育。经过法官教育,原告周某及汽修厂负责人认识到自己的错误,承诺今后不会发生此类现象。

下一步,该法院将严把证据关,对当事人提供虚假证据的违法行为,根据情节轻重依法予以处理。同时,提醒相关当事人引以为戒、依法维权,勿因一念之差,而由受害者沦为违法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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