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延吉市关于解决部分退役士兵社会保险问题工作政策公告
来源:延边信息港   发布时间:2019-08-07   


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解决部分退役士兵社会保险问题的意见》和中共吉林省委办公厅、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吉林省关于解决部分退役士兵社会保险问题的实施意见》文件精神,现将有关政策公告如下。

1. 为什么要解决部分退役士兵社会保险问题?

答:为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退役军人工作的重要论述,保证退役士兵享有的待遇保障与服役贡献相匹配、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切实维护他们的切身利益,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专门下发了《关于解决部分退役士兵社会保险问题的意见》,以解决他们养老、医疗等方面的后顾之忧。

2.哪些退役士兵是本次社会保险补缴对象?

答:2019年1月21日以前以政府安排工作方式退出现役的退役士兵,其中基本养老保险和基本医疗保险欠缴、断缴人员纳入本次社会保险补缴对象。

3.对缴费年限有何规定?

答:2012年7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军人保险法》实施前退役的,军龄视同为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缴费年限;《中华人民共和国军人保险法》实施后退役的,国家给予军人退役基本养老保险补助的,军龄与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的缴费年限合并计算。

4.实际应补缴月数怎样计算?

答:断缴月数小于本人军龄的,按断缴月数补缴;断缴月数超过本人军龄的,按军龄补缴。补缴免收滞纳金。

5.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基本养老保险累计缴费年限(含军龄)未达到国家规定最低缴费年限的怎么办?

答:本次按军龄补缴后,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基本养老保险累计缴费年限(含军龄)未达到国家规定最低缴费年限的,允许延长缴费至最低缴费年限,费用由个人承担。

6.已办理退休手续的退役士兵,是否纳入此次社会保险补缴对象?

答: 2019年1月21日之前已办理退休手续的不纳入。2019年1月21日之后退休的纳入,补缴后重新计算养老保险待遇。

7.超过法定退休年龄未办理退休手续人员,补缴后何时享受待遇?

答:达到缴费年限要求,从补缴后办理退休手续的次月开始领取养老金,享受相应医保待遇。

8. 特殊情形的退役士兵是否在此次政策保障范围?

答:在服役期间被开除军籍或退出现役到地方工作后被判刑、开除、除名的退役士兵,不纳入本次补缴的对象。

9.补缴工作截止到什么时间?

答:个人申请时间截止到2019年12月31日止。2020年1月1日以后停止新受理个人的申请,新増的断缴、欠缴也不得纳入此次补缴范围。

10.个人申请时应提供哪些材料?

退役士兵本人携带以下材料,到户籍所在的镇(街道)退役军人服务站提出申请。

(1)入伍批准书或应征公民入伍政审表等入伍证明材料主件(加盖档案保管单位印章的复印件5份);

(2)退出现役登记表(加盖档案保管单位印章的复印件5份);

(3)身份证(携带原件并提交复印件5份);

(4)《补缴社会保险个人申请办理表》(到镇、街道提交相关材料时领取,并严格按要求据实填写);

(5)相关缴费记录,在多个地区参保的,须提供多地缴费证明或个人账户查询单等缴费记录凭证;

(6)民政部门的困难人员认定材料。

延吉市退役军人事务局

2019年8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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