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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州基本养老保险 单位缴费比例降低至16%
来源:延边信息港   发布时间:2019-05-10   


记者从州社保局获悉,5月1日起,我州基本养老保险单位缴费比例降低至16%。

依据吉林省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降低费率相关事项,我州对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单位缴费比例进行调整,从5月1日起,参保单位的单位缴费比例按16%的新标准执行,职工个人缴费比例仍按8%执行;5月1日(不含)以前的单位缴费比例仍按20%执行,已经按20%的单位缴费比例实缴5月份(含)以后的养老保险费,由参保地社保局重新核定,多缴部分划转至下期缴费。

同时,单位职工个人缴费基数上下限口径也进行了调整。从5月1日起,参保单位以上上年度吉林省全口径城镇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110%的60%、300%核定养老保险个人缴费基数上下限;5月1日(不含)以前,仍按原办法核定。各参保单位从5月1日起,按参保地社保局重新核定的单位职工个人缴费基数按月足额缴费。对已按原口径实缴5月份以后的养老保险费,经参保地社保局重新核定后,已缴的养老保险费多退少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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